
| IPAMA智管會/鄭美惠整理 2010/12/23 |
壹、我國採用 IFRS預計時程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貳、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重大差異
一、 下列因我國無明文規定產生之差異部份,自102年我國採用IFRS後,將與國際會計準則無差異。
(一) 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 農業之會計處理礦產
- 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 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 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 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
- 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 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
- 金融工具之認列與衡量
(三) 其他 (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者)
- 首次採用會計準則之處理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資產重估價
-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
-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
-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二、重要議題:資產重估價
細 項 |
差異說明 |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
我國: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法令所允許之重估價金額非為公允價值。 |
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是否必須一致 |
我國:必須依法令規定申請辦理重估價,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無須一致。 |
重估資產使用或處分時,未實現重估增值之處理 |
我國:(90)基秘字第204號函規定,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列入當期損益。 |
資產之公允價值:係指在公平交易中,已充份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據以達成資產交換之金額。
三、R.O.C GAAP 與 IFRS 公報對照表
R.O.C GAAP |
IFRS公報 |
||
第29號 |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20 |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
第30號 |
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準則 |
|
未定 |
第31號 |
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31 |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
第32號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18 |
Revenue |
第33號 |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減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39 |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
第34號 |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
||
第35號 |
資產減損之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36 |
Impairment of Assets |
第36號 |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
IAS32 |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
IFRS7 |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 |
||
第37號 |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38 |
Intangible Assets |
第38號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5 |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
第39號 |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2 |
Share-based Payment |
第40號 |
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4 |
Insurance Contracts |
第41號 |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
IFRS8 |
Operating Segments |
參、IAS 38 無形資產
一、定義:係指無實體形式且具有可辨認性之非貨幣性資產
- 具有可辨認性
- 可被企業控制
-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認列條件:
- 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 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專業評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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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會計準則IFRS介紹
資料來源:金管會IFRSs專區
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是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與亞太經合會(APEC)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國際發展狀況
(一) 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
美國會計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
(二) IOSCO 2000年建議
(三) 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IFRS:
國家 |
作法 |
歐盟 |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應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
美國 |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業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訂定雙方接軌之合作案,分三階段採用: |
加拿大 |
已對外宣布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 |
日本 |
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共同宣布雙方準則互相接軌之協議,並發布截至2009年底之接軌工作時程。 |
中國 |
大陸財政部已參酌IFRS發布38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依此編製財務報表。 |
韓國 |
宣布將自2011年起全面改採IFRS,目前刻正進行相關接軌工作。 |
香港 |
已採用IFRS。 |
新加坡 |
已採用IF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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