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智管會IPAMA 商標組 王曉娟 整理 2010/05/20 |
四、『中國商標審查標準-商標近似的審查-組合商標的審查』介紹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擴大,中國商標事業也正已驚人的速度快速發展。根據統計,中國商標註冊累計申請量為722.25萬件,累計註冊量為427.88萬件,有效註冊商標量為340.45萬件,中國商標註冊申請量、商標註冊審查量、有效註冊商標量均為世界第一;截至2009年年底,中國商標年申請量已連續八年蟬連排名世界第一;同時,國外企業通過《馬德里協定》到中國申請註冊的商標達到14.28萬件,是國外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最頻繁的國家,已連續五年排名世界第一,中國-儼然已成為國際上舉足輕重的『商標大國』。
資料來源:中國商標網
有鑑於中國市場的重要性及兩岸經貿日趨活絡,台灣企業紛紛將品牌延伸到中國大陸並申請商標註冊,但在實務中,台灣申請人之商標申請案被駁回的比例頗高,例如:
一、因忽視中國註冊在先的原則(註冊保護主義),未將商標先行註冊後使用,而遭不法廠家或個體業者乘機搶先註冊,在台灣無法享有優先權原則下,使台灣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遭遇一大難題。
台灣知名商標包括臺灣啤酒、中華電信、慈濟、永慶房屋等,都曾在中國大陸遭有心人士搶註;在民間單位奔走下,透過連續舉辦4屆的兩岸商標論壇和中國主管機關溝通,已順利撤銷搶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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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標 |
搶註商標 |
經過十年努力,『台灣啤酒』於2009年成為第一個在大陸成功注冊商標的台灣酒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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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標 |
搶註商標 |
慈濟於今年獲得大陸馳名商標認定,也是兩岸非營利事業第一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例。
二、違反中國商標法禁用條款,例如:
(一)、按中國商標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以致在台灣為消費所熟知的商標,例如「中國石油」、「中華映管」、「羅馬磁磚」...等均無法在大陸順利獲得註冊。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家簡稱(“中國”、“中華”)相同或近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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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 |
“華中”CPT |
事實上,外國企業不太可能以帶有「中國」、「中華」、「中央」及「台灣」(三中一台)的名稱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因此這個問題反其實是兩岸所產生的特有問題。
(註: 『中華』電信 及『台灣』啤酒皆於2009年以個案通過在中國的註冊申請)
§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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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註冊號/申請號:5203671
駁回理由:「榮成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山東省榮成市),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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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磁磚 |
註冊號/申請號: 4635500
資料來源:二岸經貿月刋
(二)、「FORMOSA」在台灣是允許被註冊為商標的,而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FORMOSA』是16世紀葡萄牙侵佔台灣時對臺灣的稱謂,帶有明顯的殖民色彩。因此,以與“FORMOSA”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具有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所以只要是以「FORMOSA」或其中文音譯“福摩薩”、“福爾摩薩”、“福爾摩莎.等商標申請註冊者,皆無法獲准註冊,影響所及包括台灣企業如:寶島鐘錶、寶島眼鏡、鬍鬚張、台塑...等公司,有些原本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後來也被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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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胡須張速食有限公司 |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註冊號/申請號:771858 (撤銷) |
註冊號/申請號:1676045 (撤銷) |
註冊號/申請號:3824314(復審駁回) |
(三)、依中國商標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 、主要原料 、 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以及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商標(「頂好」、「頂呱呱」、「王牌」、「十裏香」、「保心安油」,),均被視為缺乏顯著性或具有描述性,不准予註冊的商標 。
三、由於中文文字一音多字的特點,後一個商標因在先有一”發音相同”的商標的存在而不能註冊,
如:(嘉新)和(佳欣)。
四、二岸因為文化傳統相似,在選擇商標時發生雷同,因而造成許多台灣申請案被認為和已經先註冊的大陸商標相同或近似而遭駁回。
五、一個商標由兩個或幾個毫無關係的文字部分組成,因而被作為雙重或多重商標。如:『尖兵SENTRA」、「丹頂TANCHO」...等。
資料來源:http://ccd.fhjh.tpc.edu.tw/stud94/922/14/chris02.htm及大陸台商經貿網
由於兩岸商標法制有其不同之歷史發展,因此在案件的審查標準上仍存有極大差異,在判定為二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的部份:
台灣: 判斷商標近似,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另有所謂「主要部分」觀察及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 判斷二商標間是否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尚參考以下因素:
中國: 在中國商標審查標準-商標近似的審查中,共分為:
◎文字商標審查: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
◎圖形商標審查: 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
◎組合(文字加圖形)商標審查: 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
在文字商標的審查部份明定16項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情形,組合商標的審查亦明定5項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組合商標的(文字加圖形)審查中只要其文字(漢字或外文、字母、數字)或圖形二樣其中之一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即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國商標審查標準-
商標近似的審查-組合商標的審查』介紹
兩岸因為商標制度不同,以致台灣的商標到了大陸,使用認定上缺乏保護而衍生各種問題,因此,台商若想避免相關損失,實有必要對大陸相關法規有進一步的認識,本章僅就中國商標審查標準-『組合商標(文字加圖形)的審查』供一完整介紹,供擬(已)赴彼岸拓展市場之企業作為申請商標註冊前之參考。(其他章節則將視情況另作專題介紹)
中國商標審查標準-商標近似的審查-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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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醫療器械和儀器) |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診斷設備) |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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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ER”譯為“漁夫” |
“SCIENTIFIC”譯為“科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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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ITAGE譯為“遺產” |
CASHMERE譯為“羊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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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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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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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為“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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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譯為“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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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為“老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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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為“紳士企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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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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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 WELL譯為“好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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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TREE可譯為“快樂樹、開心樹、幸福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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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me譯為“思念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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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QUE譯為“唯一的、獨特的”,與“不二”有一定對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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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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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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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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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龍頭防濺噴嘴 |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龍頭 |
除對組合商標做一完整介紹外,另就中國商標審查標準-文字、圖形及組合商標『近似』的審查,完整列表如下:
商標近似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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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近似』的審查 |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 |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位元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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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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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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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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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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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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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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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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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複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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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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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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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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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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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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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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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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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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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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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外文、字母、數位元部分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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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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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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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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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標註冊,2008年當年的商標申請量為69.8萬件,審查量則達到75萬件,8年以來第一次實現審查量大於申請量。而2009年,商標的申請量達到歷史最高83.47萬件,審查量則達141.05萬件,遠遠超過其他國家。
商標是企業身份的象徵,代表著企業品牌的價值,保護商標更是發展成功品牌的首要因素,由於商標註冊需經過審查、核准、公告等環節,再加上中國商標申請量逐年爆增,所以一件商標申請案必需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能獲准,而台商經常是想要使用時才申請註冊,時效上根本來不及,且中國是採註冊主義,先申請者先獲得註冊,因此建議欲赴彼岸拓展市場之企業及早申請商標註冊並委託專業及實務經驗豐富之事務所辦理,以順利取得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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